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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 运送偷渡人员,获刑八个月!

    2024-09-12 17:19     来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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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赚取快钱,一名男子做起了“客运”的生意,运送偷渡人员,本以为只是简单的“拉几个客”,殊不知已构成了犯罪。

    近日,梧州市岑溪法院审结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并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微信昵称叫“前进”的男子的安排下,租赁了一辆面包车,由“前进”安排的车辆带路,将7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外籍人员从防城港某村运送到南宁市某镇,其中二名外籍女子在中途下车。到南宁后,李某又驾驶小型轿车将剩余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外籍人员从南宁送往广东省广州市,当车辆经过岑溪市某地时被民警查获。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对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严格,打击力度大,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提醒大家,切勿为了“碎银几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触碰刑法“红线”,吞下犯罪苦果。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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