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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综〔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部门:
为推进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减免优惠的原则
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减免的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免收。
二、收费减免优惠的范围
(一)本次收费减免优惠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区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中)、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二)本次收费减免优惠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主要包括:
1.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确定实施加固改造的校舍工程;
2.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确定实施拆除重建的校舍工程;
3.对严重地质灾害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避险迁移,确定实施新建、重建的校舍工程;
4.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定实施新建、扩建的校舍工程。具体是指按重点设防类(乙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建设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以及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
三、收费减免优惠的内容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9〕5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9〕6号)的内容及所附的《收费目录》和《基金目录》为准。目录中所列项目均在减免范围,不在《收费目录》和《基金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项目。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实行免收。
四、收费减免优惠的期限
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对全区中小学校舍报建、在建工程实行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
五、其他
凡未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举报,依法查处。监督举报电话:0771--5815149。
本次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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