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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函〔2012〕786号
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
报来《关于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减免问题的请示》(南价费报〔20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减免问题函复如下: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改住房等建设项目应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文件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危旧房改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中“国家另有规定”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应予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凡按规定应减免或按规定进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不得实行先征后返。
三、我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解释为准。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监督检查。对按规定进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工程项目及符合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工程项目,人防部门继续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实行先征后返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从严查处。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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