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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 颁布机关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实施日期 | 2009/8/27 | |
| 条款内容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 依据文号 | 中发〔2001〕9号 | |
| 条款号 | 第三部分第9 | |
| 颁布机关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 |
| 实施日期 | 2001/5/26 | |
| 条款内容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依据文号 | 国发〔2008〕4号 | |
| 条款号 | 第三部分第(九) |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
| 实施日期 | 2008/1/8 | |
| 条款内容 |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依据文号 | 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
| 实施日期 | 2024/3/28 | |
| 条款内容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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