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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规范性文件】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
第一条 我区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各类民用建筑,按照计容面积的3%—5%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级别防空地下室;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幅度划分:南宁市按照5%比例修建;其他设区市按照4%比例修建;县(市)级按照3%比例修建。
4.《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2】1号)
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条 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依法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一次性规划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含)1000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 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及防护单元划分执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6.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施工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RFJ001-2021)、《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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