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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许可审查申请表
| 材料名称 | 广西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许可审查申请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 适用所有情形 | 是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是否关联电子证照 | 否 | 材料格式 | .png,.jpg,.jpeg,.bmp,.pdf,.ofd,.rar,.zip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门户网(http://gdb.gxzf.gov.cn/)→网上办事→行政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相应附件下载打印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是否需要签章 | 是 | 签名签章要求 |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
| 是否减免材料 | 否 | ||
| 填报须知 | 填报需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 ||
| 受理标准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合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 ||
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
| 材料名称 | 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 适用所有情形 | 是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是否关联电子证照 | 否 | 材料格式 | .png,.jpg,.jpeg,.bmp,.pdf,.ofd,.rar,.zip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是否需要签章 | 是 | 签名签章要求 | 提交材料须得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
| 是否减免材料 | 否 | ||
| 填报须知 | 提交材料须得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提供的材料与实际项目符合,图标清晰可辨别。 | ||
| 受理标准 | 提供的材料与实际项目符合,图标清晰可辨别。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 ||
三、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证明材料(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须提供)
| 材料名称 | 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证明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 适用所有情形 | 是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是否关联电子证照 | 否 | 材料格式 | .png,.jpg,.jpeg,.bmp,.pdf,.ofd,.rar,.zip |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来源渠道说明 | 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是否需要签章 | 是 | 签名签章要求 | 证明材料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
| 是否减免材料 | 否 | ||
| 填报须知 | 1、 材料真实无弄虚作假 2、 证明材料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3、 证明材料理由充分符合法律条文 | ||
| 受理标准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 ||
| 要求提供材料 的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 ||
四、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时须提供)
| 材料名称 | 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 适用所有情形 | 是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是否关联电子证照 | 否 | 材料格式 | .png,.jpg,.jpeg,.bmp,.pdf,.ofd,.rar,.zip |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来源渠道说明 | 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文件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是否需要签章 | 是 | 签名签章要求 | 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 |
| 是否减免材料 | 是 | ||
| 填报须知 | 证明材料真实无弄虚作假,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 | ||
| 受理标准 | 字迹工整,内容真实,递交的减免证明材料能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 ||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时须提供)
| 材料名称 | 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 适用所有情形 | 否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是否关联电子证照 | 否 | 材料格式 | .png,.jpg,.jpeg,.bmp,.pdf,.ofd,.rar,.zip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可在自治区国动办官网(http://rfbhf.gxzf.gov.cn/)→网上办事→行政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相应附件下载打印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是否需要签章 | 是 | 签名签章要求 | 法人签章、单位公章 |
| 是否减免材料 | 否 | ||
| 填报须知 | 填报内容真实符合减免要求 | ||
| 受理标准 | 1、字迹清晰工整;2、表格要素填写齐全无遗漏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除外;(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三)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救助站、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五)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中小学以外学校的教学楼以及配套设施减半征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教职工宿舍除外;(六)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七)国家规定减免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减免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明
| 材料名称 |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明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 适用所有情形 | 是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是否关联电子证照 | 否 | 材料格式 | .png,.jpg,.jpeg,.bmp,.pdf,.ofd,.rar,.zip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项目立项批复部门,或政府备案机关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是否需要签章 | 是 | 签名签章要求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是否减免材料 | 否 | ||
| 填报须知 | 材料真实有效 | ||
| 受理标准 | 提交立项批文材料须得有项目立项批复部门签章、提供的材料与实际项目符合,图标清晰可辨别。 | ||
| 要求提供材料 的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 ||
七、授权委托书
| 材料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 适用所有情形 | 否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是否关联电子证照 | 否 | 材料格式 | .png,.jpg,.jpeg,.bmp,.pdf,.ofd,.rar,.zip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可在属地国动办、审批局或政务服务局官网→网上办事→行政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附件下载打印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是否需要签章 | 是 | 签名签章要求 | 经办人、法人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 |
| 是否减免材料 | 否 | ||
| 填报须知 | 加盖企业公章,签名。 | ||
| 受理标准 | 材料真实有效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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