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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动态,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对象是:
(一)下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委托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行为的组织;
(三)本级、下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受委托组织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
(一)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有关配套措施的制定情况;
(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措施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证件使用情况;
(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
(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
(六)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协调处理行政机关在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五)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监督管理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六)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民防空行政行为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七)调查处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人民防空行政行为;
(八)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情况;
(九)办理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符的,可责令其自行撤销或修正,或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修正,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修正。
(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人民防空法或不当的,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或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未履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
(四)执法人员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被监督机关应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七条 建立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建立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年初制定方案,有计划地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联合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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