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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防办字〔2006〕169号)
各地级市、柳铁人防办公室:
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核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本着高效、透明、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核作如下通知:
1、各市人防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和制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审核申报指南》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指南》(附件)。由于各地的审核受理地点、受理时限、受理电话、缴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不同,请在电子文件修改后自行印发。
2、行政审核和技术审查要分开。行政审核实行无偿服务,着重确定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类别、防护防化等级、单元划分以及战时用途等。施工图审查属技术审查,实行有偿服务,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成立之前,暂由我区人防系统的人防设计院代审。
3、全区统一印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这两证是人防行政许可法律凭证,各人防办要严格发证管理。
附件: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审核申报指南》;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指南》;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正副本)(略);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正副本)(略);
5.以上附件的电子光盘一份(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审核申报指南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厂房机及其配套设施除外)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2、3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
二、审核申报办理程序:
1、城市和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达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的,应在初步设计之前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之前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领取《XX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申请表》;可登陆广西人防网站下载;
●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XX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申请表》和提供所需资料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办理申报;
●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后开具受理回执(回执单应明确受理时限工作日);
●人防办工程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实;
●工程部门拟写《XX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办领导签发;
●建设单位凭受理回执单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领取《XX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和《XX市防空地下室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委托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写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本提交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
●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后开具受理回执(回执单应明确受理时限工作日);
●人防办工程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文件,若设计存在问题则开具《XX市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若设计符合要求则开具《XX市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批准书》;
●建设单位凭受理回执单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领取《XX市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批准书》;
●建设单位取得《XX市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批准书》的,可以先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提供具有相应人防施工图审图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核;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完后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建设单位按要求将一套经人防审图公司审查的施工图(含光盘电子文件)和人防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到人防办或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备案;资料齐全后开具受理回执,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人防办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单位凭受理回执单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注:人防建筑面积超过的项目由当地人防办受理提出初步意见后拟文报自治区人防办审核。
附件2
应建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设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报指南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厂房机及其配套设施除外)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2、3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
二、申请易地建设原因: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人防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以及应建人防面积小于不利于平战使用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1、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的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500元、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1000元、县级城市以及县城8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8元、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10元;
3、免收人防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4、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依据:
1、桂价费字〔2003〕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办理程序:
1、单体建设项目在建设局审图之前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易地建设手续;小区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在初设之前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易地建设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到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领取《XX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两份,可在广西人防网下载;
●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提供所需资料到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
●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开具受理回执;
●资料反馈回人防办工程科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实;
●工程科审核报领导批示,同意易地建设的:向建设单位发《XX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准书》,并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同意易地建设的,按“结建防空地下室”项目重新办理报建手续;
●建设单位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转帐缴费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领取《XX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办结。
2、新建除第一条第1、4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直接送建筑施工图到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人防办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具体办理详见《办理缴费注意事项》)
六、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中如遇现状人防工程,必须及时报告市人防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2、凡是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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