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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规定

    2018-01-01 15:32     来源:广西区人防办公室     作者:广西区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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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区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辖有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市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本级人民政府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

    (二)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调取、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

    (四)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依据的合法性,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拟订审查意见,或者依法转送其他行政机关审查;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拟订审查意见,或者依法转送其他行政机关审查;

    (六)对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有权处理的,负责审查并拟订处理意见;无权处理的,负责制作行政复议文书予以退回或者转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七)撰写结案报告,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必要时针对本案存在的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八)对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九)办理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其他诉讼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凡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复议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受理,不得拒绝。

    第六条  对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广州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人民防空办公室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申请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填制《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报本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民防空办公室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制发《停止执行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制发《停止执行决定书》;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及《行政复议答辩书》。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承办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书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有关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和调查,详细了解案情事实,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行政复议审理笔录》和《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审理后,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制作《延期复议通知书》分别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案卷按以下顺序装订:

    1.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封面;

    2.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记载;

    3.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目录;

    4. 行政复议申请书;

    5.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6. 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

    7. 停止执行通知书或停止执行决定书;

    8. 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9. 行政复议答辩书;

    10. 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11. 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12. 行政复议审理笔录;

    13. 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14. 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15. 延期复议通知书;

    16. 行政复议决定书;

    17. 送达回执;

    18. 强制执行申请书;

    19. 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20. 其他有关材料;

    21. 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22.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封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流程图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记载

    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目录

    3. 举报登记表

    4. 案件移送审批表

    5. 案件移送书(8开2联)

    6. 立案呈批表

    7. 调查询问笔录(+续表)

    8. 现场检查笔录(+续表)

    9. 证人证言笔录(+续表)

    10.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6开3联)

    11. 抽样取证通知书(8开2联)

    12.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3.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8开2联)

    14.(        )物品清单(16开2联)

    15.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8开2联)

    16. 鉴定书

    17. 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续表)

    18. 案件合议记录(+续表)

    19. 撤案申请表

    2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开2联)

    21. 陈述申辩笔录(+续表)

    22. 行政处罚审批表

    23.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续表)

    24. 责令改正通知书(8开2联)

    25. 听证告知书(8开2联)

    26. 听证通知书(8开2联)

    27. 听证公告

    28. 听证代理委托书

    29. 听证笔录(+续表)

    30. 听证意见书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16开3联)

    32. 送达回执(8开2联)

    33. 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34.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开2联)

    35. 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续表)

    36.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记载

    37.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目录

    38. 行政复议申请书

    39.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8开2联)

    40. 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

    41. 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交被申请人)(8开2联)

    42. 行政复议答辩书

    43. 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44. 行政复议审理笔录

    45. 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46. 停止执行决定书(8开2联)

    47. 停止执行通知书(8开2联)

    48. 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8开2联)

    49.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8开2联)

    50. 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51. 延期复议通知书(交申请人)(8开2联)

    52. 延期复议通知书(交被申请人)(8开2联)

    53. 行政复议决定书(16开3联)

    54. 强制执行申请书(8开2联)(行政复议用)

    55. 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56. 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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