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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2018-01-01 17:17     来源:广西区人防办公室     作者:广西区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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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宁铁、县人防办: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办决定将4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办制定了4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放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审批权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将本办实施的“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直接下放、委托下放下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1、直接下放(对设区的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2、委托下放(对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办负责审批:

    1、大型项目(含1000万元以上的指挥所工程)审核上报国家;

    2、中、小型项目审批;

    3、大型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4、人防工程项目造价审核。

    (二)设区的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零星项目审批及中、小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三)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零星项目审批及中、小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办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办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放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方案

    (注:本项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 号中已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审批权限,在此再次明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将本办实施审批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接下放、委托下放下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1、直接下放(对设区的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2、委托下放(对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防办负责审批:由自治区人防办审批的人防工程(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备案。

    (二)设区的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备案。

    (三)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办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办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的方案

    (注:本项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 号中已明确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在此再次明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将本办实施审批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二)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办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放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的方案

    (注:本项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 号中已明确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在此再次明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将本办实施审批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二)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办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注:市、县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的流程图由其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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