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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分类:B
桂人防办复字〔2018〕2号 签发人:陈 刚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54号建议的答复
甘群彩、韦萧强、蓝国希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人防费用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易地建设费减免的问题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的原则,必须符合《广西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根据《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问题,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应严格按照《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问题
根据《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并未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经查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也暂未发现国家出台有针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相关减免政策,因此,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暂不能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关于代表们提出的要求减免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人防费用的建议,在国家没有出台具体政策前,我办尚无依据自行出台有关政策。在去年收到甘群彩等代表建议的基础上,我办已就出台有关减免政策文件等问题积极与自治区水库移民局、自治区扶贫办沟通协调;今年,我办又加强与自治区人大环资委沟通联系,及时反映代表们的建议及需求,努力争取从修订《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打开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下一步,我办将根据代表们的建议,继续深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问题研究,加强调研,并积极与国家人防办、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水库移民局、自治区扶贫办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做好地方立法相关准备工作。
感谢您对人防事业发展管理有关问题的关注,同时也欢迎您今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8年5月2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钟书涵 0771-2853341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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