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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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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的 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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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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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审批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
1.受理责任(审批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审批办):①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②对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重要项目提交领导办公会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时限:4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办):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审批办):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拆除人防工程的批复》,并将审批结果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时限:2个工作日。 5.监管责任(审批办):审批办建立拆除人防工程审批档案,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拆除人防工程按标准进行补建和补偿,防止违规不建、少建或补偿收费不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 300 平方米 (含)以上 5 级工程、 4 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 5 级以下工程、 300 平方米 以下 5 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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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综合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造成人防工程受到损害的(机关纪委);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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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查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审批办 建管处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审批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审批办):①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②对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重要项目提交领导办公会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时限:4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办):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审批办):制作送达《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规划审查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施工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批结果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时限:2个工作日。 5.监管责任(建管处):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修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综合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造成防空地下室未依法建设的(机关纪委);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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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审批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
1.受理责任(审批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办):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审批办):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批办):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审批办):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综合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机关纪委);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六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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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审批办 |
【行政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
1.受理责任(审批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办):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审批办):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批办):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审批办):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综合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机关纪委);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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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审批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逐级上报国家交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
1.受理责任(审批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办):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审批办):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批办):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审批办):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综合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机关纪委);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六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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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审批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审批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
1.受理责任(审批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办):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审批办):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批办):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审批办):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综合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机关纪委);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六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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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审批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调用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调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
1.受理责任(审批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办):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审批办):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批办):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审批办):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综合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机关纪委);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六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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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建管处 法宣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1.立案责任(建管处):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建管处):(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法宣处):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建管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建管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2.【规范性文件】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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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建管处):(1)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建管处):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建管处):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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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建管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建管处):制定并公示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建管处):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主体建筑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附属设备设施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建管处):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管处):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建、少建、故意降低标准等导致防空地下室不合格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 4-1.【法律】同3-1 4-2.【地方政府规章】同3-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空地下室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机关纪委)。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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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建管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1.告知责任(建管处):制定并公示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建管处):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中兼顾人防需要的部分如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建管处):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管处):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不落实人防要求、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2.【地方性法规】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4.【地方性法规】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地下空间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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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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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建管处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建管处):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建管处):检查时,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建管处):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 4.监管责任(建管处):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2.【地方性法规】同1 3.【地方性法规】同1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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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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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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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处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2、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3、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
1.告知责任(建管处):制定检查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建管处):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建管处):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 4.监管责任(建管处):强化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过程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1.【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2-2.【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2、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3、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4、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3-1.【规范性文件】同2-1 3-2.【规范性文件】同2-2 4-1.【规范性文件】同2-1 4-2.【规范性文件】同2-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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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财务处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征缴的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
1.告知责任(财务处):制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财务处):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确定的检查方案进行检查。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财务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处理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按规定时间反馈整改情况。 4.监管责任(财务处):强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征缴的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一条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减免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3.【地方政府规章】同2 (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范围为行政处罚事项,不能作为行政检查项目责任依据,请结合责任事项重新选取责任依据。) 4-1.【地方性法规】同1-1。 4-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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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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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群众防空组织整组、训练的监督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指通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制定训练计划,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1.检查责任(指通处):定期对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和遂行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指通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批评。 3.归档责任(指通处):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制定训练计划,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训练规定》(国人防〔2015〕3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训练工作,依托人民防空指挥部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人民防空训练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训练规划计划,研究解决训练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人民防空训练和演习,指导、检查、考核、评估训练工作。 2-1.【法律】同1-1 2-2.【地方性法规】同1-2 2-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训练规定》(国人防〔2015〕3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训练实行奖惩制度。对训练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训练成绩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1.【法律】同1-1 3-2.【地方性法规】同1-2 3-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训练规定》(国人防〔2015〕3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训练工作,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人民防空训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计划、考核评估、训练保障等组织,负责拟制训练规划计划,落实训练人员、训练内容、训练时间和训练保障,组织开展训练活动,总结报告训练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群众防空组织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2.在监督检查中不依法依规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机关纪委); 3.监督检查结束后,不按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的(机关纪委);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同2-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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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法宣处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
1.告知责任(法宣处):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法宣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确定的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法宣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处理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按规定时间反馈整改情况。 4.监管责任(法宣处、机关纪委):强化人防宣传教育监管,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全区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3.【地方政府规章】同2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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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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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审批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城市地下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主体结构应当按照不低于6级的人民后抗力级别修建,规范确定防护单元,预埋构件应当与主体结构同步安装到位。防护门扇、通风滤毒等设施应当按照平战转换方案的要求安装。 |
1.受理责任(审批办):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办):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批办):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审批办):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1.【法律】同1-1 2-2.【地方性法规】同1-2 3-1.【法律】同1-1 3-2.【地方性法规】同1-2 4-1.【法律】同1-1 4-2.【地方性法规】同1-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综合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机关纪委);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二)牟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2.【地方政府规章】同1 3.【地方政府规章】同1 4.【地方政府规章】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地方政府规章】同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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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防工程检测从业单位告知性备案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建管处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规范性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
1.受理责任(建管处):按照登记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防空备案登记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建管处):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建管处):对准许办理备案的企业,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办理的书面文书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1.【规范性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2.【规范性文件】同1 3.【规范性文件】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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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建管处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建管处):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建管处):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主要审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已达到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规范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出具合格报告;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意见已经落实等 3.决定责任(建管处):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建管处):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 。 |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2-1.【地方性法规】同1-1 2-2.【规范性文件】1-2 2-3.【规范性文件】1-3 3-1.【地方性法规】同1-1 3-2.【规范性文件】1-2 3-3.【规范性文件】1-3 4-1.【地方性法规】同1-1 4-2.【规范性文件】1-2 4-3.【规范性文件】1-3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或不同意(机关纪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予以同意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导致不按标准要求进行修建或不按质量标准、验收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项目给予备案(机关纪委);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机关纪委);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不按标准要求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纪委);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机关纪委)。 |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地方性法规】同1-1 2-2.【行政法规】同1-2 3-1.【规范性文件】同1-1 3-2.【行政法规】同1-2 4-1.【地方性法规】同1-1 4-2.【行政法规】同1-2 5-1.【地方性法规】同1-1 5-2.【行政法规】同1-2 6-1.【地方性法规】同1-1 6-2.【行政法规】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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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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