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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实施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20-08-21 09:2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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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做好我办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承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落地工作的通知》(桂自贸指办发〔2020〕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授权审批的事项

    (一)授权事项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查。

    (二)事项行使内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

    (三)事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授权事项审批程序

    授权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

    三、授权审批的相关责任

    (一)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查”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再行委托或授权其他部门实施。对在承担授权审批事项工作中有过错的,由具体实施审批的片区负责,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审批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撤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查:

    1.不按照授权的审批权限范围审查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5.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

    6.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三)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行使授权审批引起行政争议的,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五)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要与所在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沟通,厘清责职权限边界。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明确责任部门,合理配备人员和设备,做好授权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

    (二)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通知》等规定,编制一次性告知清单、办事指南、办理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落实到位。

    (四)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将密切关注授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在试验区的顺利实施。

    附件: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流程图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流程图

    2020年4月2日


    附件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流程图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附件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流程图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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