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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防规〔2020〕1号)规定,因下列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申请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探报告及设计意见。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申请材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地段现状总平图或现状管线图、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设计图纸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意见。
(三)一次性规划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含)1000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申请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申请材料:自然资源、文物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禁止开发文件。
(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申请材料:地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地形图及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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