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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2020-10-12 15: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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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公示”目录(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15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499
    法人和其他组织 
    1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16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500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行政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1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行政许可 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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