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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防办行政复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发挥行政复议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体现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一)案情疑难、复杂案件;
(二)可能引起集团诉讼、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涉及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六)其他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一般由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或本办法制部门提议,并由办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召开讨论会。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30日内进行。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由办主要领导、各业务分管领导、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案情,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与所讨论案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先由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主要领导对集体讨论情况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集体讨论结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对集体讨论不能确定案件结论性意见的,由办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向上级复议机关做汇报或采取其他方式决定。
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应做记录,由法制部门负责记录,会议记录交案件承办人入卷归档。
第九条 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按照集体讨论会的结论性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 参加讨论的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会议内容。会议记录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查阅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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