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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卷归档管理,便于案卷保存和查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卷档案是指本办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声像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审结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订装成册。立卷归档的材料为办理复议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第四条 案卷材料订装成册后,由专人负责归档,归档顺序根据受理审结的案件序号排列,一并装入卷柜统一保管。
第五条 案卷内容应按下列顺序装订:
1.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封面;
2.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记载;
3.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目录;
4.行政复议申请书;
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6.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
7.停止执行通知书或停止执行决定书;
8.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9.行政复议答辩书;
10.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11.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12.行政复议审理笔录;
13.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14.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15.延期复议通知书;
16.行政复议决定书;
17.送达回执;
18.强制执行申请书;
19.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20.其他有关材料;
21.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22.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封底。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材料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调取案卷的,调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和单位(社区)介绍信,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填写调卷函,写明所调案卷的卷号、目录名称、调卷时间、返还时间等内容。经法制办公室主任办领导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调取。
第八条 查阅和调取案卷的,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泄密、不自行复制和不转借他人;同时必须保证所借阅案卷资料的完整无损,拆散、抽换、圈点、划线、涂改或作其他任何标记。
第九条 调取的案卷应及时返还,最迟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调卷手续。节假日前,必须将所借案卷及时返还。在此期间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时督促调卷人及时将案卷返还。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检查,查对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案卷返还时,调卷人应在原调卷函备注栏中注明返还时间并署名。
第十条 立卷归档应做到及时、准确、规范、整洁,材料齐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所有归档案卷进行汇总登记,将案卷卷号、案件名称等事项逐一载入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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