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08日 |
| 标 题: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防通〔2019〕67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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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规范我办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中,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
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信息。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相关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
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重大违法案件信息、个案批复信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形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按照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
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应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在网上公开。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公开难以确定的,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建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人防和边海防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等书面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建管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法宣处及法律顾问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购买辅助服务等设备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
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参照司法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进行文字记录。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
(二)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建管处审核的情况;
(三)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法宣处审核的情况;
(四)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办领导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办领导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二)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三)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四)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建管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文字、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等相关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文字、音像记录的使用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泄露行政执法信息。
上级部门及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文字、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建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或者集体讨论前,由办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提交集体讨论。
第三条 办法制机构负责本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法制审核人员,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加本办法制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办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其他业务处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调查报告、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我办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分管法制机构的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建议;
(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的建议;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依法完善法定程序的建议;
(六)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提出建议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建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2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由承办机构交办领导集体讨论;对疑难、争议问题,法制机构应当向自治区司法厅或法律顾问咨询。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对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机构对所作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意见负责。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法宣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法制核清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0 〕 号
|
执法项目 |
| ||||
|
承办机构 |
| ||||
|
承办人员 |
| ||||
|
承办机构 拟处理意见 |
| ||||
|
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 |
|
否 |
|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
否 |
|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
否 |
| |
|
执行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
否 |
|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否 |
|
是 |
|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
否 |
|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否 |
|
是 |
| |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审核人: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 |||||
附件2
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序号 |
执法项目类别 |
执法项目名称 |
承办机构 |
审核范围 |
审核机构 |
审核内容 |
提供的审核材料 |
|
1 |
行政 许可 |
部门网站公布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 |
许可承办机构 |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法宣处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草拟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建议及情况说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相关证据材料 |
|
2 |
行政 许可 |
部门网站公布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 |
许可承办机构 |
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
法宣处 |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草拟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建议及情况说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相关证据材料 |
|
3 |
行政 处罚 |
部门网站公布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承办机构 |
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 |
法宣处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 |
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建议及情况说明;案件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附件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