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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1年02月1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2号)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21】12号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2号)

    2021-06-21 18: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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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部署,我区已基本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为巩固改革成果,提高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法定职责,具体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务。

    三、授权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批自治区本级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作出维持决定的;

    (二)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三)作出终止决定的;

    (四)作出变更决定的;

    (五)作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的;

    (六)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作出撤销、确认违法决定的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15日前将审查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案卷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五、申请人不服设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向相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理,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作为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的要求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及时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落实行政复议办公室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

    涉及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60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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