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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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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90472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04月0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防规〔2020〕2号)
    发文字号:桂防规〔2020〕2号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防规〔2020〕2号)

    2020-04-07 16: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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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防规〔2020〕2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崇左片区管委会,各市(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审批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之外的非生产性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使用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文书格式,按规定编号,在审批文件中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人员应亲笔签字或按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分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两个阶段。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构合设的,应当协同审批;分设的,应当并联审批。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审批范围包括县城(含)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要易地建设,也不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性质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确定。

    第七条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应建尽建、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不能就地建设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申请、受理、审批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办理。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批和质量监督手续完善;

    (二)防护质量验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安装、防护设备检测单位等共同验收合格;

    (三)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申请与受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联合验收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此前出台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范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意见》(桂人防办字〔2012〕76号)和《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防办字〔2014〕10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