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90486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03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防通〔2020〕35号) | |
| 发文字号:桂防通〔2020〕3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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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防通〔2020〕35号
各市(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结建防空地下室除外)。
以合作方式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均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建设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应使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建议书等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自治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人防工程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属于设区市本级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甲级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以及规划方案示意图。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一份;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一份;
(三)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四)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建设的项目,应附有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相关经费情况说明;采用与投资方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应附有相关协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调整项目建议书。原项目批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申报: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要调整的;
(四)需要对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涉密人防工程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和人防工程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定密手续,建设单位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工程保密协议。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甲级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项目概况;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要求;主要设计方案;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项目实施安排和主要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准建设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至少2个设计方案比选,文本要加盖资质(资信)编制单位公章,标明证书编号、主要编制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规模较大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应组织人防、建筑工程和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比选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一并提出工程拟采用招标方式,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一份;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可行性研究一式两份及电子光盘;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一式五份(附件一);
(五)单建式人防工程附有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六)涉及新增用地的人防工程应附有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七)申请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附有符合招投标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投资规模小于2000万元(含)、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报批。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核准项目是否应当公开招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使用林地、用地批准手续等。
第四章 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经审核的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10%以上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的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超可行性研究报告10%的,及时申请调整概算。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报批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初步设计文件请示文件一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一份;
(三)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五份(附件二);
(四)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光盘。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由自治区本级实施、投资总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 30%(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由市、县实施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按市、县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进行施工图预算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备案请示文件一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份,包括:
1.封面,注明工程名称及楼栋号、审查专业、审查机构名称、编制日期等,并盖单位审查专用章;
2.扉页,注明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查人、审定人,并盖单位章及审查专用章;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各专业审查意见;
5.设计单位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6.其他需备案的材料;
(三)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及电子版,包括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确认的施工图全套设计图纸及结构计算书等。
第六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前应将采购招标方案报该项目立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方案一份;
(二)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据材料和情况说明;
(三)拟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格)条件;
(四)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参与供应商名单(附相关资质材料),属于涉密项目应提供参与供应商的保密资质(能力)和信用记录审核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或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报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或由建设单位属地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掘开式人防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坑地道人防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公路、隧道工程等专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章 竣工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委托具备资质或能力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定额站复审或由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基础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其他行业建设工程的,结合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此前出台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目录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