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93645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3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防规〔2020〕4号) | |
| 发文字号:桂防规〔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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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防规〔2020〕4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崇左片区管委会,各市(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质量管理,规范设计从业行为,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扩)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设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本细则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落实人防要求的地面人防设施。
第三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为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许可资质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本自治区取得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主动接受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在本自治区内承接各类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自治区内新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下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除外)和其它人防防护设施的设计业务。
第六条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可在本自治区内承接各类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除外)设计业务,开展业务前应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告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建筑)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在本自治区内承接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业务,开展业务前应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告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外取得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在本自治区内承接业务应向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应向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人民防空相应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办理。
第十二条 甲级《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按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办理。乙级《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标准,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发放,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许可资质的变更、延续和备案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
(二)变更设计单位法人代表;
(三)变更设计单位名称。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的受理、审批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办理。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 资质有效期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按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办理。需要延续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在设计单位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资质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设计单位分立或改制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变更后应重新领取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单位备案,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办理。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国家及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或设计条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满足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
得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及防护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选用,应执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选用图集及新材料选用图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做重新审查。如设计文件内容(如:人防工程面积、位置布局、战时功能、防护单元等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条件改变的)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经审查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人防工程涉密项目设计成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及设计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对本自治区内的人防工程设计从业单位按“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抽查检查,通报抽查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纳入“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及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发现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计管理等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从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人防办字〔2015〕9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从业告知性备案材料审查办法的通知》(桂人防办字〔2016〕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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