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15日,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修订〈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桂防规〔2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几种特殊情形的建设项目,规定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要易地建设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中,对工业项目规定了必须是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2022年,有项目业主向我办反映了类似工业生产项目在河北省审批时并未对土地性质作出要求。后经我办向河北省人防办咨询了解,国家人防办曾对工业生产项目的界定批复了河北省人防办。我办立即对照国家有关文件对《意见》进行了修订。 9月27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政策的通知》(桂防通〔2022〕145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界定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政策的解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中“...... 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所提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指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仓库等。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属于民用建筑。”据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则需履行人防建设义务。
《通知》还解释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相关条款,其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中“一、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楼、宿舍、食堂除外)”不再执行,其他条款不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以往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