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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管理规定(试行)》(桂防规〔2020〕3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我区人防系统深入开展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排查政策法规执行、行政审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排查发现,审批过程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审批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我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规范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管理,保持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有效发挥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惠及民生,平时为群众提供应急避险避难场所,战时用于群众疏散掩蔽、减少空袭危害的作用,我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拆除报废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订)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五)《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晋政发〔2007〕198号)
(六)《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17〕5号)
(七)《湖南省人民防空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八)《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拆除报废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的权限、程序等具体内容:一是明确了拆除人防工程的审批权限;二是明确了拆除后补建的条件和标准;三是明确了人防工程可以报废的条件。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生效前已完成相应拆除审批的,按照既定的审批政策执行。
(二)以前我办有关规定与《拆除报废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拆除报废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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