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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都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保障性住房属于民用建筑,也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或《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防规〔2020〕1号)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审批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如项目属于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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