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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桂防规〔2020〕1号文件精神,因“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等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以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材料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探报告及设计意见。请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探报告及设计意见”3份申请材料文本中是否一定要求出具结论性意见即“因项目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不适于修建的人防地下室”,还是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探报告及设计意见”3份文本即可,由审批主管单位(人防办)依据文本内容判定是否适宜修建人防地下室?
答:您好!判断是否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属于专业技术范畴,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技术性意见或结论。专业机构应就出具的意见或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审批机关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结论,结合实际,作出是否准予易地建设的许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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