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报废渔船塞了74名偷渡客
2023-11-07 18:10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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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2021年以来,广西公安机关抓获人数最多的海上偷渡案件
文/本刊记者 马艳 本刊见习记者 吴良艺 本刊通讯员 张振国
“警察,不许动!”天色微暗,波涛起伏,民警联合海警官兵对停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某海域的一艘货船发起突袭,在昏暗的底部船舱内,79名涉偷渡人员被一举擒获。
同一时间,另两组警力也开始了抓捕行动,分别在钦州市某码头、防城港市企沙镇等地抓获涉案人员16名。
最终,涉及15个省区市的近百名偷渡客落入法网,货船、大马力快艇等作案工具被查扣,一条组织中国公民经海上非法出境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偷渡链条被成功斩断。
这起案件是2021年以来,广西公安机关抓获人数最多的海上偷渡案件,也于2022年1月被国家移民管理局列为典型案例。
“我们充分发挥多警种、多部门合成作战机制,参战各方密切协作,发挥最大打击合力,使案件得以成功告破。”一位办案民警介绍。截至2023年5月,该案已有80人被判处刑罚。

拥挤的偷渡船。(图/竹天 AI 绘制)
防城港市古称防城,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的西南端,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南临北部湾,西南与越南接壤。防城港是中国唯一与东盟各国陆海相连的城市,也是中国内陆腹地进入中南半岛东盟国家最便捷的海陆门户。 因为特殊的地理位置,偷越国(边)境犯罪成为广西移民管理机构关注打击的重中之重。多年来,防城港陆地边境线一直在加强值守,通过陆路偷渡出境的犯罪空间越来越小。为此,屡屡碰壁的“蛇头”把视线转向了茫茫大海,企图“另辟蹊径”。 2021年11月18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接到一条案件线索,一个境外偷渡团伙意图从防城港市海域组织偷渡者非法出境。接到线索后,该支队立即将情况上报广西边检总站,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专案组初步调查,偷渡用的船只很有可能是改装的三无船舶,所以一直没有办法查到。无法查找船的行迹,那么另一条线索,就是追踪偷渡客们的行踪了。专案组派出多组侦查员,在防城港市和钦州市的多个码头进行摸排。 2021年11月19日白天,在钦州市某码头附近沙滩,侦查员发现有一批人正在搭车或者步行,陆续聚集。钦州市西部与防城港市毗邻,海岸线相连,侦查员判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选择从钦州的渔船码头出海。 “他们都背着行李袋,提着烙饼、零食和水等,陆续聚集,看起来非常可疑。”侦查员说。 现场侦查员立即向专案组汇报了这个情况,此时还没有关于偷渡船的任何消息,专案组决定先不进行抓捕,而是继续监控,确定大船所在的位置,等人聚集后再行动。 不久后,侦查员发现有艘快艇已在一趟一趟往返,把偷渡客运送出海,专案组也在紧急判断涉嫌运送的大船可能停泊的位置和抓捕的时机。 根据快艇往返的时间和速度,专案组联合海警部门紧张地测算偷渡船只可能停泊的位置,并在相关海域开展搜寻,终于找到了一艘停泊在防城港企沙海域某锚地的可疑船舶。 锁定目标后,在广西边检总站的统一组织指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有关部门警种、防城港市公安局大力支持下,专案组会同广西海警局开展统一收网行动。 当天18时许,抓捕警力迅速对停泊在防城港市企沙海域的货船进行突袭。可当民警刚登上这艘货船时,却发现船上空无一人,甲板上则有一堆疑似用塑料布盖着的货物,民警拆除塑料布,才发现这些是伪装,塑料布下是一块厚重的木板,民警将木板挪开一条缝,用手电筒往下一照,发现那是船的底舱,底舱内鸦雀无声,却密密麻麻地坐满了人。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犯罪嫌疑人只能束手就擒。 “用于偷渡的大船是一艘已经报废了的捕捞辅助船,没有船号也没有船名,这样的船一旦在偷渡过程中出事,后果不堪设想。”民警回忆抓捕时的场景说。 随后,在对其他船舱进行仔细搜查后,民警还抓获了躲藏在各处的5名船员。整个海上行动共查获了涉案人员79名。 同一时间,另两组警力也分别开展抓捕行动,分别在钦州市某码头、防城港市企沙镇等地抓获涉案人员16名。
在前期收网成功后,专案组连续鏖战,对到案人员进行突击审讯,并对案件进行深挖拓线,结合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层层筛查,最终确定该案幕后是以贾某为首、苏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海上组织偷渡团伙。 “是贾某吧?我们是边境管理支队民警,跟我们走,配合调查!”2021年11月20日10时许,人来人往的南宁市吴圩机场候机大厅,面对悄然而至的民警,带着大包小包的“蛇头”贾某面如土色,汗如雨下。原来,案发后,贾某立即收拾好行李物品,连夜来到南宁市,企图乘飞机潜逃回老家,却被专案组联合机场公安局在其登机前抓获。 2021年11月20日至30日,在防城港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专案组还相继在钦州市某小区抓获苏某等3名组织运送者。面对持续严打高压态势,2021年12月6日,涉嫌组织运送的裴某迫于专案组强大的心理攻势,主动投案自首。 “老板叫我开船接人而已啊,我就是打工的。”“什么偷渡?没有偷渡啊,就是出去玩。”“我什么都不知道。”刚面对审讯时,贾某等组织运送者百般抵赖,或回避关键问题,或顾左右而言他,拒不供述组织偷渡犯罪事实,给案件侦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专案组坚持“内审外调、多路并进”的案件侦办思路,采取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审讯方法,针对犯罪嫌疑人主次程度、心理特点,运用政策攻心、证据攻坚、分化瓦解等手段,在侦查、审讯两方面紧密衔接、相互核证,及时固定证据链条。最终,该案主要涉案人员均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随后,专案组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专案侦办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复盘、循线追踪,成功锁定组织者蔡某及招募者袁某、覃某等涉案人员,并悉数掌握其活动轨迹。2022年6月13日至9月30日,专案组在湖南、广东等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成功抓获蔡某等3人。 偷渡只是犯罪链条中的一环,专案组对案件的侦办,没有仅仅停留在抓获了偷渡者和组织运送者这个层面,为实现斩“链条”、挖“金主”的工作成效,专案组还会同经侦部门对涉案人员的资金流向进行综合研判,拓线打击。 在一间狭小的出租屋内,面对着密密麻麻的电脑和手机屏幕,犯罪嫌疑人一边抽烟,一边娴熟地在各设备之间输入指令。突然,民警破门而入,犯罪嫌疑人顿时惊慌失措,像泄气的皮球一样瘫坐在电脑前。2022年9月15日,根据前期研判的线索,专案组联合防城港市公安局有关警种进行收网打击,在湖北武汉市抓获闵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电脑6台、手机75台、手机SIM卡239张,一举打掉涉案资金流转窝点。 原来,“蛇头”贾某本来在福建从事远洋捕捞行业,但这几年远洋捕捞的生意不好做,他就通过一个所谓的“船运中介”蔡某,与境外“蛇头”取得了联系。受利益驱使,贾某决定伙同苏某等人组织运送偷渡人员经海上出境。 根据蔡某的电话指示,“蛇头”贾某招募水手陈某等5人来到广东省汕头海域的一艘货船上。十几天后,他们根据境外“蛇头”指令,把船驾驶到广西防城港市企沙海域,预备在那里接收、安顿偷渡人员。 另一方面,该团伙还组织人员通过在国内各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所谓的“境外高薪招聘信息”,并承诺报销一切差旅费用,引导有意向的人下载境外软件,进一步通联诱骗。 “那边说一个月能挣到8000元到16000元,好点的能挣到两万多块钱,只要懂打字聊天就好,我就问他怎么去。他问我有没有护照,我说没有护照,他说你要是真想来的话,我们就给你安排偷渡。”小龚说。 小龚是此次行动中,民警抓获的偷渡客之一。小龚学过理发,也干过厨师,可都没干太长时间,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次,他看到了网上的招聘广告,被广告中声称的“高薪工作”吸引,便兴冲冲地从湖南老家出发,换乘多种交通工具,辗转来到防城港市,一路的交通、伙食和住宿费等,都是这家“公司”支付的。 这一批偷渡客中,年纪最大的46岁,最小的只有22岁。有些明知是去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也有很多是像小龚这样不太明白真相的年轻人,被所谓的“高薪”诱骗。 随着来自福建、内蒙古、重庆等15个省区市89名偷渡人员陆续到达广西钦州市后,“蛇头”苏某便安排裴某、杨某等4人,利用汽车、快艇等将偷渡人员从某码头附近运到停靠在海上的货船,却被民警一网打尽。 从2022年10月开始,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陆续对这些被告人进行了审理,截至今年5月,被告人贾某等10人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2年6个月不等,并处不等罚金,70人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到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盘踞在境外的犯罪团伙,往往是以高薪招聘信息作为诱饵,诱骗我国公民到境外“打工”。我国公民一旦偷渡到了境外,就会被控制人身自由,强制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沦为犯罪团伙的帮凶。同时因为是偷渡出境,其人身安全往往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广大群众在出境务工时,务必要通过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境。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