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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组织发现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史迹和实物,应当依法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通过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个人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关,不得擅自处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陆地国界出境入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检疫和监管。特殊情况下,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后,有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界。
航空器飞越陆地国界,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飞越陆地国界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附地国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法律责任:公民或组织不履行以上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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