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 简体版 | 繁体版 支持ipv6
  • 无障碍
    长者专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边防海防专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2025-05-28 17:16     来源:综合网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1.维护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

    不从事任何危害国界安全的活动,如不在陆地国界附近通过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

    2.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

    不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发现有人破坏时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发现界标或边防基础设施有损坏、移位等情况,应及时联系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和维护。

    3.配合协助国界相关工作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陆地国界相关工作,如边防检查、巡逻、调查等。当国家需要时,为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4.合法出入境

    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陆地国界出境入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检疫和监管。不参与任何非法越界行为,也不协助他人非法越界。特殊情况下,需按照规定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5.妥善处理可疑物品

    个人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6.遵守界河(江、湖)活动规定

    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活动,不得违规进入禁止区域或从事违法活动。

    7.遵守相关飞行规定

    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也参照此规定执行。如果有在相关区域进行飞行活动的需求,务必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8.报告发现的史料史迹和实物

    公民和组织发现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史迹和实物,应当依法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不得私自藏匿或破坏。

    9.增强法律意识和宣传

    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国土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陆地国界法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维护国界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