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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2022-12-14 09: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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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相对人

    1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第二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规范性文件】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第一条 我区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各类民用建筑,按照计容面积的3%—5%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级别防空地下室;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幅度划分:南宁市按照5%比例修建;其他设区市按照4%比例修建;县(市)级按照3%比例修建。
    4.《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条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依法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一次性规划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含)1000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收容所、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新建、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其中,初中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除上述项目外的教学楼及其配套设施(不含教职工宿舍)减半征收;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七)国家相关文件明确或国家委托自治区出台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地室的战时功能及防护单元划分执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6.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施工设计必须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80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附件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需符合如下条件:1.拟申请设计审批项目应取得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2.拟申请鉴(审)定项目应经过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建设计划;3.拟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应按照设计批复文件完成工程建设。

    附件2-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法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 2001第210号)

    第二十条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 第210号)

    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院患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86号政府今 第十九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不少于原拆除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6 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缘易地建设费,不能净定实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6 级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年11月30日修正)中第三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附件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流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4

    行政许可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拟申请验收登记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纳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类别和范围;2.经过社会统一公布。

    附件4-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的审批流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5

    行政许可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2016年9月3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拟申请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满足如下条件:在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正常维护和管理下,由于年限较长或外部环境变化发展无法发挥其国防功能的。

    附件5-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流程图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6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 (施工) 审查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第二十二条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规范性文件】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第一条 我区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各类民用建筑,按照计容面积的3%—5%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级别防空地下室;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幅度划分:南宁市按照5%比例修建;其他设区市按照4%比例修建;县(市)级按照3%比例修建。
    4.《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条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依法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一次性规划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含)1000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收容所、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新建、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其中,初中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除上述项目外的教学楼及其配套设施(不含教职工宿舍)减半征收;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七)国家相关文件明确或国家委托自治区出台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及防护单元划分执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6.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施工设计必须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80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附件6-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审批流程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7

    行政许可

    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条规定,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需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占用土地的项目需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2.申请占用土地的项目需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使用规划。

    附件7-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审批流程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8

    行政许可

    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2016年9月3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规定,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需满足如下条件:组织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演练。

    附件8-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流程图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相对人

    9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日中华人民共和第四十九条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附件9-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流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