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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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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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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第二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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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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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需符合如下条件:1.拟申请设计审批项目应取得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2.拟申请鉴(审)定项目应经过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建设计划;3.拟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应按照设计批复文件完成工程建设。 |
附件2-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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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法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 2001第210号) 第二十条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 第210号) 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院患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86号政府今 第十九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不少于原拆除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6 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缘易地建设费,不能净定实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6 级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年11月30日修正)中第三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附件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流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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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
【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第十三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拟申请验收登记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纳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类别和范围;2.经过社会统一公布。 |
附件4-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的审批流程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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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第二十三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2016年9月3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拟申请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满足如下条件:在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正常维护和管理下,由于年限较长或外部环境变化发展无法发挥其国防功能的。 |
附件5-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流程图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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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 (施工) 审查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第二十二条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6-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审批流程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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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审批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四十五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条规定,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需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占用土地的项目需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2.申请占用土地的项目需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使用规划。 |
附件7-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审批流程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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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2016年9月3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规定,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需满足如下条件:组织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演练。 |
附件8-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流程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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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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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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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 理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日中华人民共和第四十九条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附件9-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流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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